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職責及負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所賦予之任務,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該委員會由全體三位獨立董事組成,至少每季召開 1 次委員會。
職權及審議事項主要包括:
1.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簽證會計師資歷、獨立性評量。
10.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1.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12.審計委員會績效評量自評問卷
13.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
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審查了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與法令遵循。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是有效的,公司已採用必要的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
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酌會計師法第47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10號公報規定之情事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是否與本公司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本公司110年3月25日審計委員會及110年3月25日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曾國禓會計師及陳宗哲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本公司110年3月25日審計委員會決議為配合審計準則及KPMG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作業,擬自110年第一季起調整本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會計師,由原曾國禓會計師及陳宗哲會計師更換為黃欣婷會計師及曾國禓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