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發票
抽PS5




活動獎項

去火氣好禮
獎項
Sony PlayStation 5主機 (光碟版)
共 2 份

活動辦法
活動時間:發票有效日期為2022/06/01起至2022/07/31止,活動網頁登錄發票截止時間為2022/08/10 23:59止。

活動說明:泰山仙草蜜舉辦之「仙草蜜再去火氣,把日子過得仙一點」,購買指定商品(泰山仙草蜜新鮮屋470g、泰山仙草蜜新鮮屋660g、泰山仙草蜜仙波椰1號新鮮屋400g),於活動網站登錄發票號碼,即有機會抽中限量好禮!

請務必妥善保管所登錄之發票正本及購物明細;電子發票務必於結帳時請店家印出證明聯及購物明細,以確保相關兌獎權益。

活動獎項

  • Sony PlayStation 5主機 (光碟版) <2名>

兌獎說明:

  1. 本活動將於2022/08/19於本活動網站公布中獎名單,參加活動者請自行前往查閱,不另行通知。
  2. 中獎者需自行至本活動網站得獎名單公布區下載並填妥【領獎信函、【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並備齊「領獎信函/中獎發票正本/消費明細/身分證正反影本/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資料,於兌獎截止日2022/09/07(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兌獎資格),以掛號信件寄至104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9910樓《泰山仙草蜜抽獎活動小組收》。
  3.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中獎獎項價值累計超過NT$1,000者,需繳交身分證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中獎獎項價值累計超過NT$20,000者,主辦單位確認兌獎資料無誤後,中獎者需先繳交10%中獎稅額,方可進行兌獎。中獎獎項價值以主辦單位實際購買獎項金額為準,並非獎項官方定價。若中獎者未能如期依法繳納應繳稅額,即視為放棄得獎資格。
  4. 活動之有效發票指「發票開立日期為活動期間2022/06/01起至2022/07/31止」,且發票需清楚載明購買品項為「泰山仙草蜜新鮮屋470g、泰山仙草蜜新鮮屋660g、泰山仙草蜜仙波椰1新鮮屋400g」等商品。若發票無記載文字品項,則須附上購買明細以茲證明。如發票明細不符或無法證明購買品項為活動品項,則視為得獎資料不符。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以下稱「主辦單位」或「本公司」)。
  2. 本活動所有關於時間的陳述均以台灣時間為準,活動時間以主辦單位之電腦系統為準。
  3. 同一張發票僅可登錄一次(若有重覆登入者,以首次登入所填載之資料為準),僅具一次抽獎資格,且不會重覆中獎,若重複中獎者,則以獎項價值高者為主。中獎發票驗證後,若未顯示單筆購買「泰山仙草蜜新鮮屋470g、泰山仙草蜜新鮮屋660g、泰山仙草蜜仙波椰1新鮮屋400g」等商品者視同無效。
  4. 本活動中獎者須憑中獎發票正本領獎,如中獎發票為雲端發票,請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中獎發票明細以供兌獎審核。電子發票請於購買結帳時務必索取證明聯正本及購買明細;若電子發票明細遺失請至財政部二代電子發票平台(網址https://pse.is/LKVCJ ) 查詢後列印與正本發票附於領獎信函中一併寄回活動小組審核。
  5. 本抽獎活動之中獎者,悉由本公司單方抽出,且其抽獎之具體方式、獎品、流程、時間、地點、及由何人抽獎等,悉由本公司單方安排決定,日後本公司倘有實際須求或為求便利起見,亦得隨時予以變更。
  6. 中獎者需妥善保管發票正本,以利查證兌獎,如未能出示有效發票(如發票遺失、未含產品明細等),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中獎發票如有任何損毀、複印、塗改或偽造,均作廢論。
  7. 若得獎者屬下列情況者,將取消得獎資格,恕不辦理兌換:
  • 發票之購買與寄送時間非活動有效期間。(以郵戳為憑)
  • 發票之購買品項非活動指定或無法清楚辨識。
  • 發票有買受人統編者。
  • 發票已捐贈、已作廢或已退貨。
  1. 若有不符本活動辦法之任何規定,或不願填寫或提供領獎相關資料,或填寫資料有誤、檢附資料不完整或有前述情況未於指定期限內回覆,或有其他可歸責兌獎人事由,致無法核對兌獎人資料之情事等,一律視為自動放棄中獎資格。
  2. 中獎者應憑該中獎發票兌獎(中獎之消費者茲此捨棄財政部公布統一發票當期奬項兌換之權利,絕無異議),請妥善保留中獎的發票,中獎者確認中獎後,需填寫領獎信函(以下稱「回函」)上資料,並依需求附上身分證影本及中獎發票正本等文件回傳予主辦單位。
  3. 中獎者倘為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於回函備註外,再主動增加載明其實際年齡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原因及意旨外,並應請其法定代理人填載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連同此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全戶戶口名簿之全部影本、以及此法定代理人確為參加抽獎者法定代理人之政府證明文件,隨同上述回函,一併依前述規定以限時掛號郵件郵寄至回函指定地址予活動小組。
  4.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中獎獎項價值累計超過NT$1,000,需繳交身分證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中獎獎項價值累計超過NT$20,000,主辦單位確認兌獎資料無誤後,中獎者需先繳交10%中獎稅額,方可進行兌獎。中獎獎項價值以主辦單位實際購買獎項金額為準,並非獎項官方定價。若中獎者未能如期依法繳納應繳稅額,即視為放棄得獎資格。
  5. 獎項不得兌換現金,亦不得要求將贈品讓與他人,獎項以實物為準,圖片僅供參考。如原定獎項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無法提供,將由主辦單位本公司另以同等值之贈品取代之。
  6. 參加本活動者僅限設籍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主辦單位恕不處理郵寄獎項至前述地區以外地區之事宜。贈品寄送過程中,若發生毀損、遲遞、錯遞或遺失,倘若非主辦單位疏失造成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 活動參加者需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並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得獎資格,如有損害主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權益,主辦單位將透過相關法律程序維護權益。
  8.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除上述注意事項,本活動若有未盡事宜,本公司擁有隨時修改、變更、暫停及解釋活動內容之權利,修改訊息將於活動網站上公佈,不另行通知。
  9. 參加者參與本活動時,視為同意接受本活動所有內容及細則之規範;倘有違反本活動相關注意規範,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如因此造成主辦單位、委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之損害,主辦單位將採取相關法律程序以維權益。
  10. 主辦單位僅使用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此次活動用途,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參加者權益。得獎者同意得獎相關個人資訊由主辦單位於活動範圍內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但不做其他用途,得獎者並授權主辦單位公開公佈姓名。
  11. 活動詳情請見主辦單位活動網站或請洽《泰山仙草蜜抽獎活動小組》專線:(02) 2506-4152 Ext. 9346。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10001700,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恕不提供服務。
  12. 主辨單位之員工均不得參加本活動,以示公允;如為得獎者,將取消其得獎資格。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9661701,下簡稱泰山公司) 就「 仙草蜜再去火氣,把日子過得仙一點 抽獎活動」(下簡稱抽獎活動),於抽獎活動期間及其後,由泰山公司向 台端進行後述之宣傳、行銷、與/或促銷,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謹請 台端務必詳細參閱:

一、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

泰山公司就抽獎活動向 台端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如下(下述諸代號,係參照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定):

執行抽獎活動之任何及全部事務040行銷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80食品管理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6()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0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151審計、監察調查及其他監察業務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9學術研究 168文件證明處理176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之類別(下述諸代號,係參照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定)

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131書面文件之檢索C132未分類之資料等。

三、利用 台端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 台端倘屬中獎者,則利用期間為20年)、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泰山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保存之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2)地區: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領域(包括但不限於臺、澎、金、馬等)。

(3)對象:泰山公司及其人員、泰山公司之關係企業及其人員、受泰山公司委託處理任何抽獎活動事務之「自然人、團體、公司、或法人」(下簡稱機構)及其人員、受泰山公司委託處理與前第一段目的有關事務之機構及其人員、任何參加抽獎活動之人員及中獎者、任何已或可能瀏覽泰山公司於網際網路所置任何網頁之任何人員、泰山公司因抽獎活動所須交涉、申請、申報、及扣繳稅款之任何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泰山公司之業務委外機構及其人員、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泰山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資料之機構及其人員、泰山公司為任何合作推廣之機構及其人員、其他與泰山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對泰山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有任何調查權之任何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法院及檢察署及其人員。

(4)方式:任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任何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泰山公司所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得向泰山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依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泰山公司依法得向 台端酌收必要之成本費用。

(2)得向泰山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得向泰山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泰山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4)前三款之 台端請求方式:應以書面來信為之以憑辦理。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 台端相關個人資料予泰山公司,惟若 台端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致泰山公司將無法對 台端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者,除無法提供 台端有關抽獎活動之相關服務外,亦將無法允許 台端參加抽獎活動,且即令 台端中獎,亦將因無法核對 台端身份而被視為無條件放棄中獎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