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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獎項

冰鎮挺你 敢夢敢說
榮譽
10萬元現金
共 1 份

入選
摩曼頓$2,000抵用券
共 9 份

活動辦法

活動期間(發票日期):2022/08/08起至2022/09/09 23:59止 

(活動網頁登錄截止於2022/09/16 15:00止)

活動說明:

凡活動期間購買泰山冰鎮系列產品(包含冰鎮檸檬紅茶寶特瓶PET535ml/PET1250ml/PET2000ml、冰鎮檸檬紅茶新鮮屋IP470ml/IP650ml、冰鎮檸檬紅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水果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水果茶新鮮屋IP450ml/IP650ml、冰鎮芭樂綠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芭樂綠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葡萄鮮冰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梅子綠茶PET535ml、泰山醇茶系蜜香紅茶PET535ml、冰鎮大麥綠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大麥紅茶鋁箔包TP300ml),於活動網站登錄發票號碼,即有機會抽中限量大獎!

※ 請務必妥善保管所登錄之發票正本購物明細;電子發票務必於結帳時請店家印出證明聯及購物明細,以確保相關兌獎權益。

活動獎項:

◆年度榮譽鎮民獎:夢想冰鎮應援金10萬元現金<共1名>

◆入選獎:摩曼頓購物金$2000元抵用券  <共9名>

得獎公佈日期

系統程式自動隨機抽出;2022/09/23 15:00於活動網站公佈得獎名單

※中獎者將收到中獎E-mail,未中獎者則不另行通知。

兌獎說明:

  1. 中獎者請自行至本活動網站得獎名單公布區下載並填妥【領獎信函】、【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並備齊「領獎信函/中獎發票正本/消費明細/身分證正反影本/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資料,於兌獎截止日2022/10/07前(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兌獎資格),以掛號信件寄至10455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99號10樓《泰山冰鎮活動小組收》。
  2.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中獎獎項價值累計超過NT$1,000者,需繳交身分證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中獎獎項價值累計超過NT$20,000者,主辦單位確認兌獎資料無誤後,中獎者需先繳交10%中獎稅額,方可進行兌獎。若中獎者未能如期依法繳納應繳稅額,即視為放棄得獎資格。
  3. 中獎者寄回之領獎信函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獎項統一於2022/10/21前寄出。中獎發票正本為領獎憑證,一旦經寄交主辦單位兌領獎項並簽署得獎領據後,即不得要求退還,並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中獎者不得異議或主張任何權益。本活動服務專線 : 0800-079-080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09:00~17:00,不含例假日)。
  4. 活動之有效發票指「發票開立日期為活動期間: 2022/08/08至2022/09/09止」,且發票需清楚載明購買品項為「泰山冰鎮系列產品(包含冰鎮檸檬紅茶寶特瓶PET535ml/PET1250ml/PET2000ml、冰鎮檸檬紅茶新鮮屋IP470ml/IP650ml、冰鎮檸檬紅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水果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水果茶新鮮屋IP450ml/IP650ml、冰鎮芭樂綠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芭樂綠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葡萄鮮冰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梅子綠茶PET535ml、泰山醇茶系蜜香紅茶PET535ml、冰鎮大麥綠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大麥紅茶鋁箔包TP300ml)」。若發票無記載文字品項,則須附上購買明細以茲證明。如發票明細不符或無法證明購買品項為活動品項,則視為得獎資料不符。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主辦單位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由主辦方執行審核、聯繫、獎項寄送及稅務申報事宜。主辨單位之員工均不得參加本活動,以示公允;如為得獎者,將取消其得獎資格。
  2. 同一張發票僅可登錄一次(若有重覆登入者,以首次登入所填載之資料為準),僅具一次抽獎資格,且不會重覆中獎。中獎發票驗證後,若未顯示單筆購買「泰山冰鎮系列產品(包含冰鎮檸檬紅茶寶特瓶PET535ml/PET1250ml/PET2000ml、冰鎮檸檬紅茶新鮮屋IP470ml/IP650ml、冰鎮檸檬紅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水果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水果茶新鮮屋IP450ml/IP650ml、冰鎮芭樂綠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芭樂綠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寶特瓶PET535ml、冰鎮葡萄鮮冰茶新鮮屋IP650ml、冰鎮葡萄鮮冰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梅子綠茶PET535ml、泰山醇茶系蜜香紅茶PET535ml、冰鎮大麥綠茶鋁箔包TP300ml、冰鎮大麥紅茶鋁箔包TP300ml)」等產品者,視同無效。
  3. 本活動中獎者須憑中獎發票正本領獎,如中獎發票為雲端發票,請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中獎發票明細以供兌獎審核。電子發票請於購買結帳時務必索取證明聯正本及購買明細;若電子發票明細遺失請至財政部二代電子發票平台(網址https://pse.is/LKVCJ ) 查詢後列印與正本發票附於領獎信函中一併寄回活動小組審核。
  4. 中獎者倘為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於中獎通知函備註外,再主動增加載明其實際年齡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原因及意旨外,並應請其法定代理人填載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連同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全戶戶口名簿之影本、監護人之檢附證明文件,隨同上述中獎通知函之領獎信函,一併依前述規定以限時掛號郵件郵寄至活動小組。
  5. 中獎者需妥善保管發票正本,以利查證兌獎,如未能出示有效發票(如發票遺失、未含產品明細等),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中獎發票如有任何損毀、複印、塗改或偽造,均作廢論。
  6. 若中獎者屬下列情況者,將取消中獎資格,恕不辦理兌換:
  1. 發票之購買與寄送時間非活動有效期間。
  2. 發票之購買品項非活動指定或無法清楚辨識。
  3. 發票有買受人統編者。
  4. 發票已捐贈、已作廢或已退貨。
  1. 若有不符本活動辦法之任何規定,或不願填寫或提供領獎相關資料,或填寫資料有誤、檢附資料不完整或未於指定期限內回覆,或有其他可歸責兌獎人事由,致無法核對兌獎人資料之情事等,一律視為自動放棄中獎資格。
  2. 除依本活動辦法另有規定,得獎者不得主動要求將中獎獎項兌換現金,亦不得要求將贈品讓與他人,獎項以實物為準,圖片僅供參考。如原定獎項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無法提供,將由主辦單位本公司另以同等值之贈品取代之。
  3. 若收到贈品有任何使用上的問題,請於贈品原廠聯絡,泰山無需協助任何送修或替換之責。
  4. 本抽獎活動之中獎者,悉由本公司單方抽出,且其抽獎之具體方式、獎品、流程、時間、地點、及由何人抽獎等,悉由本公司單方安排決定,日後本公司倘有實際需求或為求便利起見,亦得隨時予以變更。。
  5. 參加本活動者僅限設籍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主辦單位恕不處理郵寄獎項至前述地區外之事宜。贈品寄送過程中,若發生毀損、遲遞、錯遞或遺失,倘若非主辦單位疏失造成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6. 活動參加者需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並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得獎資格,並就其損害主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權益,保留一切民、刑事訴追之責。
  7.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除上述注意事項,本活動若有未盡事宜,本公司擁有隨時修改、變更、暫停及解釋活動內容之權利,修改訊息將於活動網站上公佈,不另行通知。
  8. 參加者參與本活動時,視為同意接受本活動所有內容及細則之規範;倘有違反本活動相關注意規範,主辦單位得取消其中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9. 主辦單位僅使用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此次活動用途,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參加者權益。中獎者同意中獎相關個人資訊由主辦單位於活動範圍內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但不做其他用途,中獎者並授權主辦單位公開公佈其姓名。
  10. 參加者對於活動有任何問題,請聯絡服務專線 : 0800-079-080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09:00~17:00,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恕不提供服務)。
  11. 本活動所有關於時間的陳述均以台灣時間為準,活動時間以主辦單位之電腦系統為準。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個人資料蒐集機關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保護您(以下稱立同意書人)的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有關本公司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如下,請立同意書人詳閱:

  1. 蒐集之目的:依本項業務往來之目的及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包含活動參與、抽獎、獎項郵寄等特定目的。
  2. 個人資料的類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 或居住地址)、照片、性別、婚姻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立同意書人個人之資料。
  3. 利用台端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自取得台端之個人資料時起20年、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保存之期間,以前述肆者孰晚屆至者為準。

地區: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領域(包括但不限於臺、澎、金、馬等)。

對象:本公司及其人員、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及其人員、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任何抽獎活動事務之「自然人、團體、公司、或法人」(下簡稱機構)及其人員、受本公司委託處理與前第一段目的有關事務之機構及其人員、任何參加抽獎活動之人員及中獎者、任何已或可能瀏覽本公司於網際網路所置任何網頁之任何人員、本公司因抽獎活動所須交涉、申請、申報、及扣繳稅款之任何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本公司之業務委外機構及其人員、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資料之機構及其人員、本公司為任何合作推廣之機構及其人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對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有任何調查權之任何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法院及檢察署及其人員。

方式:含任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任何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此外,亦包括使用於確認台端身份、與台端進行連絡、提供給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之相關服務及資訊,以及透過電話、簡訊、E-MAIL、其它通訊軟體、與/或任何郵寄(遞)之方式,向台端為任何(包括如上述之)宣傳、行銷、與/或促銷。

  1.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所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依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本公司依法得向台端酌收必要之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公司因執行業務而依法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4. 前三款之台端請求方式:應向泰山公司之登記地址,以書面來信方式為之,俾憑辦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3項之台端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除本公司另行通知台端外,亦準用前第(4)款之規定,台端應向本公司之登記地址,以書面來信方式為之(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俾憑辦理。

      5.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台端相關個人資料予本公司,惟若台端拒絕提供、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致本公司將無法對台端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無法達成(或無法完全達成)上述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任何目的,則本公司除無法提供台端有關抽獎活動之相關服務外,亦將無法允許台端參加抽獎活動,且即令台端中獎,亦將被視為中獎無效、或無條件放棄中獎權利;如提供後要求本公司刪除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