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如下:
| 1 |
植物性油之煉製(溶劑抽油、油壓榨油)加工及批發零售。 |
| 2 |
各種食用油脂、調合植物油之精製及其連屬產品之製造加工及批發零售。 |
| 3 |
各種禽畜魚類用完全飼料、輔助飼料、化學飼料之製造及批發零售。 |
| 4 |
有關前各項業務之代客加工業務及前各項副產品之加工及批發零售。 |
| 5 |
各種油脂煉製及飼料製造所需原料及其製品之採購運輸及進出口業務。 |
| 6 |
各種家禽家畜之飼養羊鴨除外水產魚類之養殖及買賣加工冷凍業務。 |
| 7 |
國內外各品種家禽家畜之繁殖羊鴨除外及水產魚類之養殖業務及種豬種牛進口繁殖業務。 |
| 8 |
接受委託家禽家畜飼養羊鴨除外水產魚類養殖及試驗研究業務。 |
| 9 |
各種清涼飲料 (含酒精、機能性、飲用水) 之加工製造及批發零售。 |
| 10 |
容器之製造加工及批發零售。 |
| 11 |
各種農產物、魚肉類之食品罐頭加工業務、調理食品之製造加工買賣及批發零售。 |
| 12 |
各種農產物、魚肉類之脫水加工業務。 |
| 13 |
各種農產物、魚肉類之冷凍業務。 |
| 14 |
各種蜜餞之加工業務及批發零售。 |
| 15 |
經營糧食、雜糧之採購運銷業務。 |
| 16 |
各種畜產品、水產品之加工製造及買賣。 |
| 17 |
各種速食麵類、湯類之加工製造及買賣。 |
| 18 |
各種乳品類之加工製造及買賣。 |
| 19 |
各種冰品、冷凍調理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
| 20 |
受託經營便利商店。 |
| 21 |
超級市場之經營。 |
| 22 |
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一般工業用地之廠房、倉庫出租出售業務。 |
| 23 |
投資興闢都市計劃範圍內市場、公園、地下街、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 |
| 24 |
各種食品、卵磷脂之製造、包裝及買賣。 |
| 25 |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 26 |
C110010 飲料製造業。 |
| 27 |
C111010 製茶業。 |
| 28 |
F102030 菸酒批發業。 |
| 29 |
F102040 飲料批發業。 |
| 30 |
F102050 茶批發業。 |
| 31 |
F106020 家庭日常用品批發業。 |
| 32 |
F107030 清潔用品批發業。 |
| 33 |
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
| 34 |
F203010 食品、飲料零售業。 |
| 35 |
F203020 菸酒零售業。 |
| 36 |
F206020 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業。 |
| 37 |
F207030 清潔用品零售業。 |
| 38 |
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
| 39 |
JZ99050 仲介服務業。 |
| 40 |
C113011 製酒業。 |
| 41 |
C113020 酒類半成品製造業。 |
| 42 |
C801081 食用酒精製造業。 |
| 43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
本公司設立於台灣省彰化縣,必要時得依法於國內外各埠設立分公司及門市部。
第四條:
(刪除)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億元整,分為伍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其中壹拾億捌仟萬元,分為壹億捌佰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係保留供轉換公司債轉換使用。公司得在前項未發行股份範圍內發行特別股。公司亦得採免印製股票之方式發行之,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用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編列號碼加蓋公司印信,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簽證後依法發行之。
第七條:
本公司股東應將本名或名稱住所、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登記存查。其變更時 亦同。股東向本公司領取股息或行使其他權利時,均以留存印鑑式樣為憑。
第八條:
本公司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暨本公司決 定分派股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之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九條:
本公司股東股票遺失時應即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並填具股票 掛失申請書,送交本公司查核登記(如係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合法持有人,應 加檢附買進該股票之證明文件),同時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公示催 告,並以申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據影本送交本公司,逾期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二份送交本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第十條: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理悉依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之一: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特別股股東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二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 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於其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第十三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或公告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 及召集事由。
第十四條:
股東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若設有副董事長者,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第二十五 條之一規定,出具委託書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代表出席。
第十七條:
股東會對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 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繕本分發各股 東,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 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依公司法第一九八條及二二七條之規定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辦理。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之報酬,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均支給之,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個別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 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第二十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第廿二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互選副董事長一人補弼之。董事長代表公司並綜理一切業務,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設有副董事長者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或未設副董事長亦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三條:
董事會之召集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十五日內召集外,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且設有副董事長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未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每季至少召集一次,但有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董事會,且於有緊急情事時得不以書面通知召集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董事因故不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廿三條之一: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
召集股東會,並執行其決議。 |
| 2 |
經營方針及中、長程發展計劃之審議,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監督執行。 |
| 3 |
預算、決算之審核。 |
| 4 |
公司組織規程及重要章程之審定。 |
| 5 |
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改組或解散之擬定。 |
| 6 |
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與經理人員之任免,及顧問人員之聘顧。 |
| 7 |
本公司重要投資及財產之購置及處分之擬議。 |
| 8 |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之審議。 |
| 9 |
盈餘分派及虧損撥補之擬定。 |
| 10 |
資本增減之擬定,及發放新股之決定。 |
| 11 |
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事項之決定。 |
| 12 |
建議股東會為修改章程及公司解散或合併之議案。 |
| 13 |
依公司法第202 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賦予之職權。 |
第廿四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由董事長任主席,缺席時如設有副董事長者,由副董事長代理之,未設副董事長亦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五條: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 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廿六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1 |
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
| 2 |
對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核對簿據調查實況,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 3 |
對於辦理前二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
| 4 |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有交涉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
| 5 |
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股東會。 |
| 6 |
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
| 7 |
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
第廿七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
經理人秉承董事會之決定及賦予之職權綜理公司一切事務。
第三十條:
(刪除)
本公司以每年十二月底為決算期,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書表,於股東常 會開會卅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於股東常會開會 前十日併備置於本公司,以供股東或偕同其委託之律師、會計師隨時查 閱,於股東常會開會時提請股東承認之。
| 1 |
營業報告書。 |
| 2 |
財務報表。 |
| 3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前項表冊於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依公司法規定以繕本或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東。
第卅二條: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未來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 能及垂直發展之計劃,故盈餘之分派,為就當年度盈餘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提撥員工紅利百分之二以上,董事、 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五後,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惟應就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百 分之三十以上,以現金股利分派之,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同意,並依公司內部規定辦理對外從事背書或提供保證 業務,但不得為任何人事保證。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卅五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其他各項章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卅六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九月七日訂立。 五十四年六月廿日第一次修正,五十六年九月十五日第二次修正,五十八年四月廿日第三次修正,五十九年六月廿五日第四次修正,六十一年六月廿日第五次修正,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六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第七次修正,六十二年五月廿日第八次修正,六十三年一月卅日第九次修正,六十三年四月一日第十次修正,六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第十一次修正,六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第十二次修正,六十七年一月十日第十三次修正,六十七年十月廿四日第十四次修正,七十年一月廿日第十五次修正,七十年六月十一日第十六次修正,七十二年七月四日第十七次修正,七十三年四月廿六日第十八次修正,七十三年十一月廿日第十九次修正,七十四年四月一日第二十次修正,七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十一次修正,七十五年五月十日第二十二次修正,七十六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十三次修正,七十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次修正,七十七年六月廿八日第二十五次修正,七十七年十月十一日第二十六次修正,七十八年四月廿三日第二十七次修正,七十九年五月七日第二十八次修正,八十年四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次修正,八十一年五月九日第三十次修正,八十二年五月八日第三十一次修正,八十三年六月三日第三十二次修正,八十五年六月六日第三十三次修正,八十六年六月七日第三十四次修正,八十七年六月六日第三十五次修正,八十八年六月五日第三十六次修正,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三十七次修正,九十年六月八日第三十八次修正,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第三十九次修正,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第四十次修正,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四十一次修正,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四十二次修正,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四十三次修正,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四十四次修正,一○○年六月十五日第四十五次修正,自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詹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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